辽宁丹东讯,近日,辽宁一起诈骗案件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围绕办案程序合规性、证据合法性、羁押必要性等核心问题,引发法律界和公众广泛关注。
根据在案资料和法庭公开信息,该案源于2023年丹东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组建的联合反腐败专案调查组(下称联调组),授权民警以监察官身份,在办理8.15职务犯罪专案中发现涉诈线索,不但没有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北京公安机关管辖,反而直接立案留置调查,三个月后直接由留置调查民警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根据《刑诉法》规定,刑事拘留、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累计最长20个月22天。截至今日,涉案当事人已被羁押超过31个月,且一审已结束,多名被告人身份仍未查明,引发公众对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质疑。
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办案机关侦查权与监察权混同行使,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监察机关通过《借用函》借用民警办案,授权民警独立行使监察权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十九条、第22条,《刑诉法》第十九条,民警以监察官身份办案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办案机关主体资质合法性存在争议。同时,根据已生效判决文书,该案原专案组多名办案人员,因伪造公文、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被判刑。办案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1.03涉诈案件的11名犯罪嫌疑人,经丹东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有6名是办案机关捏造的犯罪嫌疑人,在2024年9月13日《起诉意见书》中已将6人依法变更为受害人。
根据办案民警向检察院提供的在案情况说明证实,该案当事人被留置后集体举报民警存在不当逼供、变相肉刑、威胁、引供诱供行为,导致被调查人一致作有罪供述,当事人陈某某已向法院递交丹东医院确诊骨折的检查报告。
在事实与证据认定层面,当事人和辩护人主张,当事人和所谓受害人有借条,有三方确认的借款协议,有主动还款情节,且支付了利息并进行了部分还款,既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无非法占有目的。截至该案审理结束,尚无证据证明陈某某曾向他人虚构或介绍自身身份,无证据证明陈某某知道借款真相,所有被告人、证人、受害人均不知道陈某某身份。
目前,中央第二指导组已于4月2日进驻辽宁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督导工作,该案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也关系到数十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办案人员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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