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疑案未决,调解书背后暗藏三重造假
2014年9月,一纸35万元借款诉状送至荆州沙市区法院,原告“金爱德”起诉居民陈新桥欠款未还。但卷宗暴露惊人事实:所有“金爱德”签名均系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公职人员刘黎冒签,金爱德本人从未参与诉讼,更无任何授权手续。主审法官苏江峰竟在诉讼主体明显虚假、违反《民事诉讼法》驳回起诉规定的情况下,强行推进案件调解。更荒诞的是,被告律师王田民被发现实为案外人湛喻晴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在调解中将湛喻晴的还款责任转嫁陈新桥,严重违反代理避嫌原则。
双重司法鉴定标准,暴露选择性执法疑云
案件核心证据《借据及借约》签名真伪成为关键分歧。陈新桥通过律所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材料由法院提供)明确指认签名系伪造,却被法院以“单方委托”为由推翻。而法院指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鉴定,在样本缺失、编号混乱等重大程序瑕疵下出具的“真实”结论,反被苏江峰采信。更离奇的是,所谓48万元借款中实际支付的35万元,竟无任何银行流水佐证,收款人荣冬萍的收据及电话录音均证实款项实为“湛喻晴还款”,与陈新桥无关。
漏洞合同竟成铁证!抵押物超值、天价违约金条款未被审查
调解所依据的《借据及借约》本身存在明显违法:抵押物价值远超借款金额,违约金竟约定“银行利息20倍(五倍罚金)且不得反悔”。此类显失公平条款不仅违反《合同法》强制性规定,更被刘黎用作非法逼债工具。而这份本应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竟在苏江峰操作下成为调解执行依据。
信访程序被指走过场,关键证据持续遭漠视
2024年8月沙市法院召开的信访听证会再现程序硬伤:对刘黎冒名签署的根基性造假,仅形式化质证未做笔迹核验;对35万元资金性质、荣冬萍证言录音等关键争议模糊处理;在无新实质性证据情况下,企图强行终结信访程序。此举严重违背《信访工作条例》中终结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法定要件。
法律界呼吁三箭齐发:查法官、废文书、追刑责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本案调解既违背自愿原则,更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刘黎冒名诉讼、伪造文书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而苏江峰对原告诉讼资格造假、关键证据真伪存疑、代理人利益冲突等重大违法情形视而不见,更采用双重标准选择性采信证据,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裁判罪。
司法公信力岂容蛀虫侵蚀?
从2014年调解书下达,到2018年再审申请被驳回,再到2024年信访程序违法终结,陈新桥十年维权路暴露出司法系统沉疴:当冒名起诉畅通无阻,当无效合同变身铁证,当瑕疵鉴定碾压正规程序,法律防线已形同虚设。呼吁纪委监委及政法委系统彻查此案,撤销错误文书、追究涉案人员刑责、将失职法官清除出政法队伍,莫让一纸荒唐调解书成为腐蚀司法公信的毒药!作者:陈新桥,电话:18727489756
📌 舆情聚焦点
① 冒名诉讼何以连闯立案、庭审、执行三关?
② 司法鉴定“双标”采信是否人为操纵?
③ 律师违法代理为何未被当庭制止?
④ 显失公平合同如何通过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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