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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农民葛棋祥二十年维权路:挪用资金,虚假招标,连环案件

时间:2025/10/12 11:30:36

自2006年起,葛某先后被卷入敲诈勒索等刑事判决,又多次举报本村干部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从“挪用集体资金”虚假招标”非法开采”低保诈骗”等犯罪,但相关案件或久拖未决,或结论与其举证大相径庭。

同一村庄、同一批村干部、同一套司法体系,为何出现连环案、案案有争议的罕见现象?

一、“见证人”变“敲诈犯”:6万元补偿款刑案凶案余波未平,葛某再次成为被告人。2020年4月,金东区法院作出(2020)浙0703刑初44号:葛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在项目施工中“山改田”邢承某等三人与村民邢元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三人担心“缓刑期间再出事会被收监”,遂通过中间人找到葛某“居间调停”。最终,邢承某支付6万元补偿款,葛某在收条见证人处签字。

法院认为,葛某利用三人惧怕收监心理,以继续信访举报相要挟,强行索要财物”,构成共犯。

葛某则直呼冤枉:“我既没有威胁,也没分钱,只是被拉去签字。”收条原件显示,葛某签名前标注见证人”,并无收款人或“担保人”字样;同步录音显示,赔偿金额由邢元某与三人“一对一”协商,葛某仅提醒“双方自愿就别反悔”。

庭审中,并没有提到葛某强拿硬要钱财。6万元是邢承某等三人自愿给邢元某的补偿,与葛某无关。”但法院未予采信。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阮齐林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威胁、要挟行为”双重要件。“若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出现在协商现场,而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与客观强制,则不宜认定共犯。

二、凶案监控下的“罪名降级”:村支书被举报后,引出的第二起雇凶灭口还是私闯民宅?

2022年7月2日中午,陈坞村村道及葛某家里监控记录下惊险一幕:一名男子持械闯入葛某宅院,追杀至门外村道,葛某两脚膝盖上方受伤。行凶者翁某是刑满释放人员。

葛某指认,幕后主使为时任村支书邢小某。“因我长期举报其办事不公、其同伙虚假投标人邢根某,其怕追刑责、怀恨在心。出资5万元雇凶灭口。案发前,邢某支付酬金3.2万余元”,并带翁某踩点。

然而,案件移送金东区检察院后,定性却陡然生变。2022年8月8日,金东区法院作出(2022)浙0703刑初178号判决:翁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邢某三个月。判决未认定“故意杀人情节,也未采信监控中“持剪刀捅刺、殴打”片段。

“凶器去哪儿了?”葛某现场播放监控,画面显示翁某手中物体长度约不到10公分,与侦查阶段照片“木棍”不符;其两只脚膝盖上方受伤圆块形,与木棍不吻合。木棍难以形成。”

更令葛某不解的是,作案动机被“降格”处理:起诉书提到,持一木棍(用布袋包住)只字未提“监控画面显示”画面未出现有木棍物体,也未采信村民邢某、吴某等三份证言—证言均指“邢小某在邢根某家里多人扬言要花钱做掉葛某”。

对此,金东区检察院书面答复:“证言系传来证据,证明力弱”。

我举报村干部,结果差点丢了命,最后变成了‘非法侵入住宅。葛某不服,已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但被踢皮球。

三、缓刑期内的“疯狂盗采?国土部门发函建议收监却“无人落实”;

在葛某系列维权案中,一起非法开采线索曾因程序空转被淹没。2015年5月20日,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向金东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金土分函〔2015〕4号》,《金土分函(2016)1号》红头公函,赫然写明,邢承某、邢世某、施某三人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擅自进行非法开采...情节严重,“建议贵单位依法提请收监”。

然而,公函发出后如同石沉大海。

  1. 国土红头函背后的盗采现场:挖掘机开进生态公益园

  2. 2014年9月金东区源东乡邢村江山生态果园内村民听到机器轰鸣声,道路上看到有砂料运出,邢元某与几位村民上山查看,发现大型挖掘机正在剥离表土,现场堆放着装车出卖的砂料,他们当即拍照并向乡政府、国土、公安举报。

  3.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介入后,委托第三地质大队鉴定:被盗采建筑用砂质。但是未修复山体。

  4. 更蹊跷的是,三人此前(因非法开采罪)被判缓刑,正处于考验期。国土部门发函建议收监,但矫正部门未予执行。

  1. 程序空转;公安、矫正、国土踢皮球

  2. 《社区矫正情况通报》显示:非法采矿属于行政违法,应由国土部门先作出处罚,如涉嫌犯罪再移送公安。

  3. 三家单位来回扦推,

  4. 直至2017年,浙江省环保督查组下沉金华,但此时山体已被削去三分之一,现被抛荒,植物需要恢复。

  5. 最新进展:非法开采罪仍无立案记录;

  6. 尽管,国土部门鉴定价值,但记者2025年10月12日在浙江公安执法公开平台查询,未发现邢承某、邢世某、施某三人有非法采矿犯罪记录。

金东区检察院案管办证实:未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材料。

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本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却连刑事立案都没有。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本案暴露出“行政刑事”衔接漏洞,“建议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异地管辖,对盗采事实及背后保护伞一并彻查。”

四、低保“窝案”查处一半戛然而止:4.9万元骗款仅会计一人被取保

葛某的举报不止于自身案件。

2021年起,他持续向各级纪委及省、中央巡视组反映“村干部为亲属骗取低保”。

金东区民政局《金东民信访复字〔2021〕01号》证实:村民施某兰申请低保时隐瞒3个女儿,提供的子女信息仅“1子1女”,累计骗取低保金30605元。纪委后续又查出1.8万元,合计4.9万余元。施某兰的女婿邢某鑫时任村文书,负责入户调查。

2021年11月,邢某鑫被取保候审,但施某兰及其子邢某进(经商,年收入十余万元)、原村支书邢某昌、原村主任吴某均未受到刑事处理。2023年3月,金东区检察院对邢某鑫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犯罪事实轻微、具有坦白情节”。

“骗保4.9万元已远超刑事立案标准,为何只查会计一人”“葛某“选择性执法”,工作人员以结案为由拒绝回答。

五、8年挪用全部资金案“循环转圈”:公安不立案、检察院“口头答复”

早在2006年,金东区审计服务站就查明:原村党支部书记吴某阳先后挪用全部集体资金8.6万余元,最长一笔占用8年,并侵吞集资款7600元,吴某阳侵占村民集资款,并让其帮办人吴某云顶替默认,然而侵吞款没有做出答复。

葛某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得到的却是《不予立案通知书》。此后,他踏上“复议,复核,立案监督”循环:

- 2006年10月,向金华市公安局申请复查,答复“向金东分局提出复议”;

- 2007年1月,金东分局作出《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 2007年起,至少5次向金东区、金华市、浙江省三级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均被告知“已转下级院处理”,最终“无书面回复”。

2009年,浙江省检察院4名检察官接待葛某,口头承诺“将督促立案”,但此后仍无下文。2012年浙江省政法委交办落空,金华市委接着交办...至今,吴某阳未被追究刑责。

  1. 六、2008年污水“黑标”:假合同、假公章与“失踪”的纪委卷宗

  1. 1. 假招标先上车

  1. 2008年10月,陈坞村污水、自来水管网工程在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动工。且污水管网投标方当时交通事故被判缓刑期间违法施工,雇凶打人。村民葛某向乡、区二级政府反应,源东乡常务副乡长周某、副乡长李某到现场口头责令“先停工、后补标”。然而村干部不改正,并且继续施工。2009年1月15日,葛某再次向金东区政府、辖区派出所报案。

  1. 2. 两份“无公章”合同与一枚伪造公章

  1. 经金华市某鉴定中心印章鉴定,第二份合同所捺“义乌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公司印章,印文系伪造,乡纪委说是通过网络下载的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应。乡党委随后三次找到金东公安分局,金东公安分局不做为之后,在2019年2月28日金东区纪委发函到金东公安分局,要求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并案侦查,至今无刑事立案信息。

  1. 3. 管材“消失”与当街打人

  1. 污水管网施工期间,多余两车HDPE管材被村干部当场变卖,钱款却未入集体账户。2009年1月15日,葛某阻止违法施工,葛某打电话金东区党委书记王某求助的,王某当即打电话乡党委书记下令停止施工,乡党委副书记陈某不听令,强行施工,一共六七个人在施工现场对葛某家人殴打,造成葛某家父、侄儿、儿子被他人打伤。被打前,葛某曾报警求助说,工程没有招标要施工,他们请很多陌生人,两个警察当时在现场处置不够,110指挥中心回复,有民警在警力不够民警会报告的。而后葛某家人被他人打伤。鞋塘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编号200901150018)记录“报警人葛棋祥被殴打”,但受案回执显示“属民间纠纷,不予治安处罚”。

  1. 4. 纪委卷宗“放办公桌”后失踪

  1. 2019年2月28日,金东区纪委将上述假招标、伪造公章,二案并卷,正式移送金东公安分局,后区纪委多次督办,对信访人作出是否立案明确答复不作为。

  1. 2019年6月,葛某在鞋塘派出所做询问笔录;

  1. 2019年7月23日,区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会商”后,次日葛某即被以“敲诈勒索”刑拘。

  1. 2019年10月5日,时任鞋塘派出所副所长刘某到金华市看守所提讯,交给监狱狱警一张白字条,内容反映陈坞村污水管网问题,要求葛某“息访签字”,葛拒签。

  1. 2025年9月,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多次转办,区纪委多次催促,葛某找过两届派出所领导说,案卷找不到,所领导问原经办副所长刘某纪委移送案卷在何处,刘某说放办公桌上,案件移交程序如何规定的,派出所领导向金东公安分局长汇报过问题,其至今不作为,金东区纪委未就该卷遗失启动内部调查。

七、专家说法:避免“小案滚雪球”,须把“程序正义”落到实处

“一个村庄连续出现多起争议案件,容易形成‘雪球效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指出,基层司法、纪检资源有限,面对“连环举报”往往采取“程序性了结”,但如果没有充分说理与外部监督,就会让当事人产生‘ systemic bias’(系统性偏袒)的观感。

  1. 每次省、中央巡视期间提交书面控告材料受理、转办,2020年中央第四轮巡视组发出过通报刑事以及行政案件一共有47起,2023年3月6日省委巡视诅受理,6月27日在乡纪委做过笔录,8月18日乡党委书记向金东区政法委书记汇报案情,其无动于衷。

  1. 当事人最新诉求:申请中央督察组督办,期待“程序重启”

1. 对2022年“7·2”凶案重新定性,以故意杀人(未遂)立案追诉邢小康、邢根湖、邢根品等等人团伙涉黑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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