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企业家宋庭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纠错申请书》,检举龙岗法院(2021)粤0307民初22082号(曾纯法官)、(2024)粤0307民初28171号(苏晓东法官)两案存在重大司法不公,造成冤假错案。核心争议:《房屋转让合同》和《收据》是否属于造假文书?公安机关是否该对苏国良的违法行为予以刑事立案。
(2021)粤0307民初22082号错误的采信了深圳财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判决为“名为转让,实为借贷”,变相地认为张和宋确实签署了这两份文书,判决宋支付鉴定费,并错误的判决这两份虚假的文书是对借贷的担保。曾纯法官明知苏国良伪造的文书漏洞百出,例如:违约金有每个月都支付的吗?六个月“回购期”,张并没有违约,为什么每个月要收他19万?这是什么钱?……连苏本人及其律师都无法解释,却还是判决为“名为转让,实为借贷”,不去追查事实和真相,采取无视和包庇态度,不仅不予追究,还剥夺了宋和张要求重新鉴定的合法请求。包庇和庇护苏国良的犯罪行为,实际已经成为他的帮凶。
(2024)粤0307民初28171号错误判决宋和张是共同借款人,实际是张远灵是借款人,宋庭美是部分代偿人。苏晓东法官错误判决张远灵和宋庭美应该支付苏国良非法侵占厂房和虚假诉讼九年来产生的六百多万元的利息,其判决没有实际的正确判决依据,这么大笔的借贷,不可能没有书面的借贷凭证。张和宋都认为这些年都是苏国良强占厂房,自己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坚称500万是购房款,不是借贷,要的是张和宋的厂房,而绝口不承认是借贷,也不要求还本付息。因此耽误的时间,是他自己作的,产生的利息理应苏国良自己吸收。实际上张借苏国良500万元,已经还款323万元,因为张后期还款拖延了一个多月,苏便派数十名涉黑人员强占工厂,在屋顶挂横幅,堵住工厂大门,不许进料和出货,用金钱引诱张的人事经理解散工人,在车间阻碍工人生产,在办公室阻止办公,直至公司停产倒闭。给张和宋造成惨重的损失,并让其失去还款来源。直至2024年年底法院判决是借贷,而并非转让,苏才乖乖的转为还本付息的诉讼。苏非常的不诚信,已经违背了“禁反言原则”,涉嫌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等多项罪名。
(派黑社会侵占我厂房和保安室,这是中保的保安吗?)
而深圳财安司法鉴定所人为的错误鉴定,企图污蔑陷害张和宋,帮助苏国良掩盖造假的事实。双方借贷时,都没让宋庭美知悉参与,然而这两份假的文书上面不仅伪造了张远灵的指纹和笔迹,还伪造了宋庭美的指纹和笔迹。张远灵表示从未签署,系伪造,自己只手写过一张《收条》,自己是唯一借款人 ,借款当时,宋庭美不在场,也不知情。 财安司法鉴定所没有用“指纹套模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和公安局的鉴定结论不一样。伪造的《收条》上,钱都没打给宋庭美,却伪造了宋庭美签名和指纹,张远灵只是手写了《借条》,并没有写《收条》。《房屋转让合同》第一页都没有宋庭美的签名和指纹,第二页伪造了宋庭美的指纹和签名,但伪造的指纹不全,根本不符合鉴定条件,伪造的签名肉眼可见的就和宋庭美在不同时期在政府部门留存的签名不一样。财安却得出结论指纹是张远灵和宋庭美的,签名倾向是宋庭美和张远灵的。
公安局的鉴定结论确定不是宋庭美的签名,却拒绝把鉴定报告给宋庭美和张远灵,不允许重新鉴定。
从2015年1月苏国良强占宋庭美和张远灵厂房,宋庭美层层信访,在投告无门时,2018年9月,无奈只好向中纪委驻广东巡视组实名举报,2018年11月16日,苏国良指派的涉黑人员,在侵占宋庭美厂房47个月后,被无条件清理驱逐出厂。但他还不死心,又在法院胡搅蛮缠,虚假诉讼,直到2024年12月被法院判决未“借贷”关系,而非“转让关系”,2025年苏国良不得不乖乖地转为还本付息的诉讼。
(在我厂房屋顶挂横幅挂了一年多,直至风吹日晒乱掉。报警没人管。)
围绕此案,十年来出现了15大反常现象:
苏国良伪造的文书,2013年价值2000万的厂房作价500万不合常理;六个月借款期限,伪造成"回购期",收取的利息伪造成“违约金”,却无法解释回购期内,张远灵并未违约,为何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有每个月都收取的吗?苏国良及其律师无法解释,苏国良请求曾纯法官调解,却不愿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赔偿张和宋;3.苏国良强占厂房四年却不起诉主张权利4.苏国良强占厂房四年,被派出所无条件清走,为何屁都不敢放一个;5.原村长黄玉怀录音承认是他介绍借贷,并非转让;6.黄玉怀在派出所的笔录证实宋庭美未参与签约;7.苏国良突然撤回对村股份公司起诉,因为股份公司通过问话和调查,知道事实和真相后,认为这是他和苏国良的私下交易,并未转让,股份公司和村民不应该承担诉讼的律师费,要他自己摆平这事;8.纪委问询时原村长黄玉怀浑身发抖;9.鉴定机构回避关键技术检测;10.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和公安局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不相同,法官拒绝重新鉴定申请;11.龙岗公安局监察科陈猛拒绝宋庭美重新鉴定的申请,并声称领导说的不可以把鉴定报告给宋庭美,要求宋庭美在一张没有任何人签字和盖章的鉴定报告上签字;12.龙岗公安局扫黑除恶办马警官声称没有发现任何涉黑行为;13,扫黑除恶办对于苏国良的涉黑占厂人员侵占厂房47个月,被公安无条件清除出厂表示不知情,不予立案审查 14.同乐派出所对于苏国良侵占我厂47个月,造成我厂停产倒闭不予立案。派出所对于派出所把苏国良的涉黑人员无条件清除出厂发的执法行为至今不提供书面的执法依据,没有任何解释和说法。对于法院的调卷,派出所只是选择性的提交了一些,报警记录缺失,询问笔录和砍伐花草树木,撬掉所有门锁的照片录像都没提交,也没立案。16.专案组(龙岗纪委》,称没发现任何违纪行为,对于苏国良涉黑人员被无条件清除出厂,厂房被无条件交回给宋庭美,表示不知情。16.2018年9月,中央巡视组指派的专案组的调查无疾而终.
(图为:2013 年之前的签名。2009 年留在政府部门《历史遗留申报回执》 的签名和 2013 年苏国良伪造《房屋转让合同》的签名比对)
宋庭美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彻查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实施首次及后续涉黑行为后的出警记录、现场勘查报告、询问笔录等相关执法文件,检查其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篡改或销毁证据的行为,以及在明知苏国良等人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以不能干预经济纠纷为由拒不立案查处的决策依据与背后的利益勾结情况,追究其渎职罪、包庇罪等相关法律责任。
彻查法院在苏国良虚假诉讼的案件中,帮助其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及领导的动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敢于制造冤假错案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以儆效尤。
对此,宋庭美提出以下申请。1、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转让协议》、《收条》中的张远灵、宋庭美的笔迹和手印的真实性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2、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苏国良,陈向锋,陈壮,陈钊进等团伙涉嫌“套路贷”涉黑,对于苏国良和黄玉怀合谋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予以刑事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其强占宋庭美和张远灵厂房造成工厂停产及破产的经营损失,以及厂房被控制和闲置九年造成的租金损失予以赔偿。对于法院的错误判决及时给予改判。相信公平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失。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李伟表示:"当笔迹鉴定存在重大瑕疵时,法院拒绝重新鉴定申请涉嫌程序违法。本案中厂房估值与合同金额出现400%差异,法官未依职权调查取证,可能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本案折射出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司法鉴定乱象、涉黑势力渗透基层治理等深层问题。截至发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再审申请作出回应。
在此,我们期望中央纪委巡视组能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上述报导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让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让法律的阳光再度普照百姓,使我们能够重拾对法治社会的信心与希望。重塑法律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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